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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罗翔老师讲过的案例:洞穴奇案。


情景困境是这样设置的,5名探险者不幸被困山洞中,在等待救援的过程,所有食物和水都吃光用完。为了支撑下去,有人提议牺牲一个人来换取另外四个人的生命。至于要吃掉谁,就用投骰子的方式来决定。


最后投骰子出局的那个人,就被其他四人吃掉,这四人也终于等来救援。出去后,四个人被以谋杀罪起诉。

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几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


1.尊重条文,还是探究目的?


1号法官,坚持要有法必依,一切以《法典》上面的规定为准。《法典》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任何故意剥夺了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四名被告当时的处境很悲惨、让人同情,可是他们还是故意剥夺了别人的生命,就应该被判处死刑,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不过,1号法官也提出,法庭宣判死刑,也不意味着四个被告非死不可;最高行政长官也可以考虑用行政赦免的方式对被告进行宽大处理。这样一来,既不损害法律的权威,也不至于显得太没人情味。



2号法官只同意1号的前半部分,坚定地维护立法至上的原则。但1号提议进行行政赦免,这就超出法官的职责范围了。这应该是行政长官要做的决定,法官是没法干涉的,也不需要在审判的时候把它作为一个考虑因素。
3号法官反对“有罪论”。他认为,法官要依照法律来做出判决,这没错;但这个依照法律,并不是说简单地依照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而是要根据立法的目的来做出合理的解释。
法律里之所以设立了谋杀罪,是想要保护人们生命的合法权益。对谋杀者判处死刑,并不是单纯地想要血债血偿,而是想要起到威慑作用,阻止未来的谋杀犯罪。这才是对谋杀罪立法的目的。
回到本案当中,四个被告面临的是生死考验。一个人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肯定会竭尽全力去求生,而不会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那么,如果判处他们死刑,符合本来立法的目的吗?能对其他人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支撑现代法律秩序的前提,就是人与人之间是可以共存的。可是在洞穴里,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能活下去时,法律秩序的大前提就不存在了。


换句话说,几个被告当时所处的不能算是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所以用来规范文明社会的那一套法律,对于他们来说是不适用的。总而言之,如果我们理解了立法的精神,如果我们理解了法律的适用条件,那就应该宣判被告无罪。


2.撇开己见,还是设身处地?


4号法官直接就认为被告无罪。他认为,不仅普通人在生活中,要做到“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法官在审判的时候,也一样要设身处地地考虑被告面临的情景。

所以他就问自己:如果被困在洞穴里的人是你,你会参与这次抽签吗?如果你赢了,你会出力杀掉那个输了的倒霉蛋,吃掉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食物吗?他觉得自己会和被告做出一样的选择。既然这样,他又有什么资格用自己都做不到的事去要求别人呢?
很显然,大多数民众和4号法官是一样的想法。当时报纸做了一个民意调查,问大家:“你认为法院应该怎样处理生还的洞穴探险者?”民意结果出奇的一致。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认为,这些被告应该被赦免,或者就受点有名无实的惩罚,意思意思得了。


根据这个民意调查,5号法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法律只有为人服务,才是有意义的。法官的审判必须有必要的弹性,要和大多数人的情感保持合理的一致性,否则就是在倒行逆施。


如果一个审判结果出来以后,绝大多数民众都不认可、不支持,那这个审判真的有意义吗?一旦法律脱离了普通人,成了一个高高在上、只有少数人才懂的东西,社会不就要濒临毁灭了吗?
5号法官指出,在所有政府部门中,司法部门最容易失去与普通人的联系。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官总是习惯将事实拆分为一个个具体的条件或者区别,掰开揉碎了与法条一一对照。


当一系列事实被翻来覆去如此处理后,所有的生机和活力都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变成了冷冰冰的教条;让人几乎快忘记了,这些可都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

3.迫不得已,还是掩盖故意?
回顾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发现本案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在一种极端情形下,杀人行为是否能被谅解?围绕这个问题,法官们之间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如果一个杀人行为有可能被谅解,必须要有充分的抗辩理由。比如“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用准确的法律用语来说,就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对象采取制止行为,即便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对象造成了损害,也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个案子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有一个不法侵害对象,可是被选中、被吃掉的探险者,很显然没有威胁到其他探险者。既然这样,正当防卫又从何说起呢?
既然“正当防卫”这条抗辩的路子走不通,那换条路子,本案构不构成“紧急避险”呢?
它指的是在合法权益遇到紧急危险,而且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来避免的时候,不得已通过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比方说,你突然发现路边停着的车里有个小孩,在车里快要被闷死。这个时候,你毅然决然地砸碎车窗,把小孩救了出来。这个时候,法律是不会判定你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你是为了挽救一个生命,不得已才把车窗给砸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紧急避险就成立了。
那么,在本案当中,被困洞穴、食物紧缺,算是一种紧急情况吗?如果算,那它有多紧急,紧急到必须杀人吃肉吗?


6号法官认为,这当然算作紧急避险。你想,他们已经没有任何食物和水了,却至少还要等十天才能获救。如果不杀人,根本不可能撑到获救的那一天。在极端的饥饿之下,杀人只是为了求得自己的生存,紧急避险的抗辩是成立的。被告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但是,7号法官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单纯的饥饿不是紧急避险的理由。社会上有很多穷人,有人饿得没办法了,只能去超市里偷东西吃,于是因为盗窃罪被抓了起来。结果,这些人饿得没办法了,把同伴给吃了,反而还能不算犯罪?


而且,要减轻饥饿,并不是只有杀人这一个选择。他们明明还有一些不那么残酷的权宜之计。比如等到第一个人被自然饿死;或者吃掉手指、脚趾等等不那么重要、危害也没那么大的部位。


那么,在你看来,被告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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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里,也呈现了十四篇角度各异、精彩纷呈的法律意见书。西方法哲学大师富勒教授创作的五篇法官意见书,和萨伯教授在此基础上续写的九篇法官意见书,展开了一场跨越半个世纪的法律论辩,生动展现了不同法律理论间的交锋对话,也带领读者尽情享受了一场思辨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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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凉山

排版|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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