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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阳狗咬人事件一再发酵,引发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况发生的诉讼不在少数。今天要说的就是一起关于“狗扑倒路人”的纠纷。

案情回顾:

狗扑电动车,摔坏骑车人,因赔偿产生争议

二黄是刘大哥家养的一只中华田园犬,属于大中型犬类,通常被拴在自家的小屋里。某日,同村赵大妈骑着电动车路过刘大哥家门口,二黄突然从屋内冲出并扑向赵大妈。赵大妈一时躲闪不及,摔倒在地,全身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

事后,赵大妈与刘大哥就赔偿一事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狗没咬人,还要担责吗?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狗没咬人是否应该担责。

赵大妈方认为,自己本是正常驾驶电动车,被冲出的二黄撞倒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刘大哥作为二黄的主人应当承担责任。

刘大哥方认为,二黄并没有扑倒赵大妈,反而是赵大妈骑车撞上了二黄才导致其从电瓶车上摔下,所以赵大妈身上都是摔伤的痕迹,并没有被二黄咬伤的伤痕,且赵大妈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是被二黄扑倒的,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大哥对其养在家中的狗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当时家中的大门也没有关闭锁紧,导致赵大妈经过时被跑出的二黄扑倒摔伤,刘大哥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刘大哥辩称赵大妈不一定是被二黄扑倒的,也有可能是赵大妈自己骑电瓶车不小心撞狗才摔倒的,但是刘大哥承认狗是从他家跑出去的,赵大妈是在刘大哥家门前摔伤,又能清楚辨认出扑倒她的狗的毛色、身型以及大致相貌。因此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赵大妈的陈述符合客观情况,可信程度较高,可以认定赵大妈系被二黄所扑倒。虽然二黄没有咬伤赵大妈,但与赵大妈摔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赵大妈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刘大哥作为二黄的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的解释和说理,刘大哥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诚恳地向赵大妈表示了歉意,并表示愿意赔偿赵大妈的损失,赵大妈也表示了谅解,双方就损失赔偿达成了和解。

养狗请拴好狗绳!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农村的狗冲撞人事件,与在城市里不同的是,农村现在还有大量的家养狗没有栓绳,村道上经常可以看到有狗在玩耍,这是造成狗撞人事故的重大隐患。而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构成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侵害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以上三个要件,行为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侵害、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即可主张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即除非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饲养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平时生活中,一定要管好自家的宠物,务必栓好绳子,确保它在安全活动范围内,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转自:富阳法院

来源: 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