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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足球等体育运动

有一定的对抗性,隐藏着风险

如果一方因防守犯规,并导致他人受伤

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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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和韦某是篮球运动爱好者。2019年10月,两人就读的大学组织了一场篮球友谊赛,学生以院系为单位参赛。在10月11日的一场初赛中,张某和韦某分别所属的两支队伍比拼十分激烈,比赛进入下半场时,发生了意外。

身穿蓝色队服、带球跑在最前面的男生就是张某,身穿深色队服、紧紧追在他后面的是韦某,就在张某起跳上篮的时候,韦某追上了张某,两人发生碰撞,随后张某失去平衡,落地摔倒。韦某被判犯规。

张某先后花费了数万元治伤,他觉得这一切都是因为韦某在比赛中犯规所致,韦某理应负责。但韦某认为,篮球赛中难免会有肢体接触,自己也不是故意的。双方分歧较大,张某于是将韦某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六万五千多元。

一审认定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

担侵权责任

2020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1月30日宣判。法院一审认为,韦某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对抗性较为激烈的体育运动,应当对可能带来的伤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判决韦某对张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韦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在韦某的上诉状当中,他的上诉请求就是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张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他认为不应当赔一分钱。

案件二审适用民法典中

“自甘风险”条款

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本案二审在适用法律上也有一些变化,那就是参照了“自甘风险”条款。

那么就本案而言,“自甘风险”是不是就意味着不用承担责任呢?法官认为,这还要从多方面去评判,比如要看韦某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需要还原比赛中的细节。

比赛中,裁判一开始吹罚了韦某违体犯规,但学校体育部的情况说明却表述为技术犯规,后来又改成了违体犯规,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本案是否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防守一方无需担责

最终,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张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虽然韦某在比赛中与张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但韦某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的判罚并不代表所有类似的纠纷都适用于“自甘风险”条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我觉得有必要强调一下,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不要出现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一旦出现,该承担什么责任还是要承担什么责任。

:CCTV-1《晚间新闻》

来源: 央视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