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对夫妻酒后 换妻 相互发生性关系 是否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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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系同一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别在两个相距不远的城市工作,两家关系非常密切,几乎每个月两家能相聚一二次。
2018年8月份一个周六,刘某夫妻驾车前往黄某夫妻家做客,席计都喝了少许红酒,稍有酒意,两对夫妻分别劝酒聊天,其中黄某一句不经意的话引得四人面红耳赤,于是刘黄两人与两名妻子心照不宣地当场相互实发生性关系。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对原案件经过改造,隐去地名及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行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以下笔者结合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刘某与黄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本案中,两名女性与不同的对象,在此地此时发生性关系完全处于自愿,一方面,两名女性稍有酒意,并未醉酒,因此,不符合强奸罪手段行为中的其他行为;另一方面,四人心照不宣,两名男性也没有对两名女性采取强奸罪,因此,不符合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如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面关系,当客观上看来是强奸行为,但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手段行为是时,意味着该奸淫行为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因此,本案中,两名女性虽然被以不同的对象为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刘某与黄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本案中,两对夫妻相约于家中实施淫乱行为,首先家中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谈何公共秩序;其次,家中为个人私密空间,并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具有当众的性质。因此,本案中,四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本案中,如果地点在酒店包房内实施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