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云迪事件谈谈与嫖娼有关的14个法律问题「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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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0月22日消息(记者关灵子)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官方微博21日晚间通报,近日,朝阳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朝阳某小区卖淫嫖娼。对此,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查获。经审查,上述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嫖娼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
嫖娼行为如何定性?认定嫖娼行为需要哪些证据?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师立康认为,卖淫和嫖娼是相对的,如果女方的行为属于卖淫行为,那么男方的行为就会认定为嫖娼。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那么交付金钱的一方就会被认定为嫖娼行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树表示,在我国,除传播性病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等一些特殊情况外,嫖娼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而构成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李树告诉记者,嫖娼行为主要是现场抓获,因此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言词证据包括嫖娼和卖淫两方行为人的陈述以及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尤其是现场办案民警的证言。其他证据则主要是指遗留在现场、证明发生了性关系的物证,以及证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相关证据,如银行、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莲认为,对于嫖娼的认定,不必须为现场抓获,只要办案机关经过合法的取证程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嫖娼行为,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艺人嫖娼或面临被逐出演艺圈的处境
在充斥着聚光灯的行业里,从业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将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艺人嫖娼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罚款等违法后果,对于被拘留人员,在相关行业要求、道德标准方面,也需要承担不良后果。”李树说。
22日14时左右,微博账号“微博管理员”发布公告称:“站方已禁言李某迪微博账号15天,禁言超话1个。”此前,李云迪已被中国音乐家协会取消会员资格。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也发布公告,要求会员单位对李云迪进行从业抵制。
截至目前,李某迪个人微博账号和超话均已处于禁言状态。此前参与录制的综艺节目《披荆斩棘的哥哥》也已下架相关内容。
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虎认为,公众性人物的行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相当影响力。根据此前发生的艺人嫖娼事件结果来看,艺人嫖娼后,其演艺生涯往往会受到重挫,甚至面临被逐出演艺圈的处境。
加大对艺人道德品行、法治素养的考核力度
最近一段时间,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针对流量至上、“饭圈”乱象、违法失德等文娱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取得了良好成效。
如何更深层次地促进文娱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李树认为,良好的市场秩序是文娱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严格规范明星广告代言,将明星、企业、媒体等相关方全部纳入监管视野。提高准入门槛,规范艺人经纪。对违法失德人员和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经纪公司、明星工作室进行行业抵制和联合惩戒。
张小虎指出,文娱行业的主管机关单位、相关协会等应当加大对艺人道德品行、法治素养的考核力度,同时加大艺人遵纪守法、遵守公序良俗的宣传力度,以警示艺人规范执业、规范生活。
来源: 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