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关心古代社会弃婴和杀婴背后的三大因素「影响认知的因素」这个话题,卢子百科整理了古代社会弃婴和杀婴背后的三大因素「影响认知的因素」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弃婴、杀婴问题可以说是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历史的一种社会陋习,甚至直到近代仍是很难解决的社会问题。随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弃婴、杀婴也是原因众多并且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和变化的。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弃婴、杀婴的做法仍然是对儿童生命的扼杀,更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普通民众的弃婴、杀婴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便政府和士大夫极力反对和限制弃婴、杀婴,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出发点却仍是礼教伦常和国家利益,也并不承认儿童生命和成人的同等地位。

弃婴、杀婴现象在整个中国古代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相关的记载见于各类史料。造成弃婴、杀婴的原因非常之多,并且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和增加的过程,不同的时期侧重点也各不相同。这里大致将我国古代的弃婴、杀婴问题划分成三个大类,即原始信仰类、思想认识类和社会现实因素类。

1、原始信仰类

原始信仰所导致的弃婴、杀婴问题主要集中在原始社会和先秦时期。当时人口数量相对较少、平均寿命较短,生存环境相对恶劣。这一时期儿童的存活率是比较低的,然而却己经出现了杀婴行为,不过这一时期的杀婴原因还比较单一,主要是出于祭祀目的,但是很多其他的因素也己初见端倪。

在目前发掘出来的原始社会时期建筑遗址中,常常发现以幼童作为“奠基牲”现象,龙山文化时期的河北邯郸涧沟遗址中,也发现有用于殉葬之用的幼童尸骨。这种做法可能是处于原始人的某种原始宗教信仰。同时在众多考古发现当时墓地中人骨的性别比例异常也似乎可以分析出在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化的特殊时期,人们己经开始认识到了男女性别和繁衍后代的关系,并且开始面临生产资料不足的生存压力,开始出现了对新生儿的性别偏好,甚至是可能出现了弃养或杀害女婴的现象。有学者甚至认为新石器时代的人骨性比例异常就是原始人通过溺杀女婴来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

这一时期另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杀子原因“食首子”现象。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史籍中出现的关于这一习俗的记载,似乎都与传统思维中文化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的野蛮落后有关。《汉书·元后传》中记“羌胡尚杀首子以荡肠正世。”就是说害怕妻子在结婚之后剩下的首子不是本家族的血脉的一种处理方法。《后汉书》记“其西有瞰人国,生首子辄解而食之,谓之宜弟。味旨,则以遗其君,君喜而赏其父……今乌浒人是也。”

虽然这些“食首子”的记载是否是关于少数民族文化落后,风俗原始的一种偏见和附会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食首子”的现象反映出的是随着人类进入到父系社会,以及私有财产的继承关系的产生,人们已经有了维护家族血统纯正的意识。但同时当时的婚姻状态又停留在乱混或对偶婚的较为不稳定的状态的状况。为了达到维护家族私有财产的有效继承的目的,对于血统无从确认的“首子”,虽然可能不至“食之”,但也很有可能是加以抛弃或直接用于传统遗留下来的祭祀活动的牺牲献祭。总体来看这类的弃子、杀子现象也是没有脱离当时社会原始信仰的范畴。

2、思想认识类。

这一类原因主要是限于对于新生命在思想层面的认识而导致的弃子和杀子现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都开始逐渐摆脱了原始宗教信仰的干预,开始越来越着眼于他们所面对的实际生活以及从中总结出的经验积累。这也促使人们在对待新生命问题上产生了很多新的认识,弃婴、杀婴这一社会问题变得更为普遍,弃婴、杀婴问题也不再限于原始的宗教信仰方面,而转为了更加复杂的思想意识层面:

思想认识导致的弃婴、杀婴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由于触犯禁忌而产生的弃婴、杀婴问题。随着人们在生育实践中经验的逐渐积累,开始对一些儿童健康、遗传疾病和生育给母亲带来的身体损害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还无法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的解释,所以开始了机械化的联系和解释,其中最普遍的就是生育禁忌。并且时人对自己总结出来的生育禁忌是非常信任的,只要生子触犯了这些禁忌,大多都会被遗弃,幸运的由于父母不忍会被过继给家族中的其他脉系,史籍中这样的记载屡见不鲜:

“不举父同月子,俗云妨父也。”“不举并生三子。俗说:生子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

“胡广本姓黄,五月生,父母恶之,乃置之瓮,投于江。胡翁见瓮流下,闻有小儿啼声,往取,因长养之,以为子。遂七登三司,流誉当世。”

“镇恶以五月五日生,家人以俗忌,欲令出继疏宗。猛见奇之,曰:此非唱儿,昔孟尝君恶日生而相齐,是儿亦将兴吾门矣。”故名之“镇恶”。

除上述材料中提到的忌与父亲同月生之子、忌三胞胎、忌五月出生之子这些外之外的生育禁忌还有很多,如忌国丧家祭所生之子“汉俗以为服丧期中所生之子,犯礼伤孝不能养育”、忌双生胎、多胞胎、忌难产所生之子“今俗间多有禁忌生三子者,五月生者,以为妨害父母,服中子犯礼伤孝,莫肯收举。”等等,儿童生命只要是被认定为触犯禁忌,威胁到父母和家族利益,就很容易被抛弃。

其次是儿童的性别问题产生的弃婴、杀婴。中国古代的父母亲族对新生儿的性别是存在非常明显的心理趋向和选择的。在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据主导的农业社会中,男性继承人意味着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可以继承家族财富的血脉相承、可以祭祀祖先赡养父母的希望和依靠。但是相比较而言,女性在传统社会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经历生育之苦的同时还被认为是不洁之身,因而出现了“且父母之十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枉,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即所谓“重男轻女”的认识。

在这种认识的影响下,弃杀女婴的问题变得非常普遍。同时厚嫁之风的出现也一定程度上的催生了弃杀女婴的现象。自唐代起随着门阀士族地位的日渐衰落,人们在缔结婚姻的选择上也越来于从重视门阀贵族初生而转向了重视家族的经济实力,厚嫁之风出现了端倪。到了宋代,随着厚嫁之风的出现“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的现象。

所以女婴不但不能承担家族责任,还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王安石就曾经以“二妹当嫁,家贫口众……奉养昏嫁”为借口请求调往地方任职。故而弃杀女婴的现象更是无法控制。苏轼也曾提到过“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鳃夫……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叩缨良久乃死。”来描绘当时江南地区对于女婴的残忍杀害的社会现象。

明清时期弃杀女婴的现象颇有积重难返之势,地方县志中多有记载:

“溺女一事,不知起何自年代,相习成风,不以为怪。”(同治《铅山县志》)

“初生一女,犹或翼其存留,连产两胎,不肯容其长大,甫离母腹,即坐冤盆,未试啼声,已登鬼篆。”(光绪《昔政辑要》)

“吾乡耻卖女,虽贫乏之家,不肯常为妾腾,故思而溺之,不以为怪。且有溺女以求子者,尤可痛恨。”(同治《冶川县志》)

并且随着封建统治者意识到弃杀女婴带来的社会危害和道德问题开始严厉惩戒,为了确保弃杀女婴的隐秘性,多数家庭不再选择抛弃女婴,而是直接加以杀害,而且手段极为残忍,有的女婴甚至一出生就被丢进尿桶、井窟或江河中溺死,江西一带的地方志中甚至出现了用捣碎的生姜塞进女婴口鼻,然后用胎盘包紧致使窒息死亡的记载。

3、社会现实因素类。

在人类在生育实践之中日益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日益丰富的情况之下,生育实践中必然也要面临诸多的现实因素。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逐渐占据了主导权、封建礼教思想的逐渐深入人心、人口激增带来的生产资料不足的社会压力这些社会现实问题不断的显现的情况下,成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也要相应的做出反应,这也使得弃婴、杀婴的原因变得更为繁多和复杂。

首先是婴儿自身的健康状况。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始终无法否认的就是成人的生育目的,即成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对生育子女问题做的利益衡量。《生育文化学》一书中提到:“生育目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种续型目的,即种的繁衍;二是生存型目的,人们为了保证家庭持续行的经济供给、养儿防老,同时也为了家庭的经济发展而生育;三是发展型目的,一方面要实现夫妻的社会价值,实现社会继替,另一方面满足父母的精神需要,享受天伦之乐。”

而无论生育目的具体为何,都要建立在能够将子女顺利抚养成人的基础之上。即使是健康的婴儿,在社会医疗条件、经济状况都十分有限的条件下,想要抚养成人也是极为不易的,更何况是身有残疾或遗传疾病的儿童。所以即使处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税收和道德伦理等种种目的,封建国家对于弃杀新生儿的行为严加控制,但是对弃杀残疾、患病新生儿的行为也是相对宽容的。早在在睡虎地秦简中就有“擅杀子,黯为城旦春。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的记载。在政策的宽容放纵和生育目的的促使之下,弃杀残疾、患病新生儿现象的普遍性可以想见。

其次是迫于多子带来的经济负担和财产继承问题。在社会生存条件和医疗条件都相对比较低下的时期,想要将幼儿抚养成人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沉重赋税和摇役使得抚养成为了一种经济负担,如果再遇到社会动荡、战事频仍的时期,就更无力抚养,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一般也选择遗弃子女来减轻负担:

“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

“郡(巴郡)边吴境,兵士苦役,生男多不养。”

“汉末多事,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产乃救民:勿得杀子,口钱自当代出。因名其乡曰‘更生乡’。”

贫苦百姓因为抚养而弃杀,富裕之家却又出现因为财产继承和分割的问题而弃杀幼子的现象。《宋会要辑稿》中就有“家产计其所有,父母生存,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既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极袱,一切杀溺,但语之蒋子,虑有更分家产。建州尤甚”的记载。在这个问题上即使父母会有所不忍,有时甚至会由其他已经成年的兄长来执行“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惧其分己货,辄亦从旁取杀之。”洪迈在《夷坚志》中曾经描述了这样类似这种情况的故事:

父亲年过六十老来得子,想到按照习俗要弃杀幼子,心有不忍,请求儿子。但是成年的儿子们担心幼子分割家产,还是残忍将初生的婴儿投入酒缸淹死。

具体故事的真实性无从可考,但是洪迈的《夷坚志》确实是当时宋代社会生活、风俗习惯的一种映射,从中似乎可以窥见当时确有因财产分割而溺杀幼子的现象发生,甚至极为普遍。

第三是出于人口控制的目的。出于血脉延续和确保生育目的实现等等现实考虑,我国似乎历来就有“多子多福”的考虑。但随着人口的过度膨胀带来了诸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人们开始思考适当的控制人口数量的方法,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就是弃婴、杀婴。清末王世铎在其论著《汪悔翁乙丙日记》中对中国古代的人口问题多有涉及,就曾经提出过:

“人多之害,山顶己殖黍翟,江中己有洲田,苗洞已开深警,犹不足养,天地之力穷矣:种植之法既精,糠核亦所吝惜,蔬果尽以助食,草木几无孑遗,犹不足养,人事之权蝉矣。”

认为人资源根本无法适应人口的过快增长,这是导致当时清末出现诸多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上,他提出了政府应该放弃对弃杀女婴等社会现象的控制,反而是采取弃杀女婴和避孕绝育的方式来确保人口的有效控制。普通民众虽然或许并无这种总体控制人口的认识,但是在人口激增带来的生存压力之下,也不得不采用弃婴、杀婴的方法来减轻负担。甚至在南方人口稠密,生存压力比较大的地区,记数养育子女,超过即溺杀的现象竟然成了一种风俗:

“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唯缨良久乃死。”

至此我们分析了古代社会弃婴、杀婴的大概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各个不同时代由于特定的社会现实等因素的影响下还会有很多具体的弃婴杀婴原因,不一一赘述。但至此不难看出在古代社会弃婴、杀婴现象的普遍存在,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风俗,儿童的生命处于各种现实原因基本上没有得到肯定,或者可以说儿童完全没有被视为和成人具有同等地位的生命。

来稿/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