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三次侵犯发廊老板娘 事后又勒索补身体 仅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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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生活中,人们每天所能看到、听到的违法、犯罪案件很多,但亲身经历的事实上可能从未有过。
而如果只存在在“道听途说”程度的犯罪案件,真的降临到了自己身上,你会选择怎么做呢?
你是会选择和犯罪者斗争到底,还是因为恐惧而只好暂时忍让,期待其良心发现呢?
这起案例即与这两种选择有关,当事人的悲惨经历告诉了我们答案。
案情概要2018年1月时,一起令人同情的性犯罪案例走向了人们的视野,但最终判决却让人颇有异议。
案件的开始还要追溯到两年前的2016年,案件的受害者是一名经营美发行业的女性姜女士。
2016年夏天,姜女士在湖北巴东经营了一家小的理发店,通过这点小生意维持家用,没想到却遭受了飞来横祸。
7月某晚,当地男子黄某来到了姜女士的理发店,以理发为名进店,但实际上却是要进行犯罪活动!
在观察四下无人后,男子色心突起,控制住了姜女士,随后将其性侵,案发过程中没有第三人注意到。
黄某结束犯罪后,又威胁姜女士不准告诉他人,更不准报警,随后放心地离开了店铺。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或许是过于害怕,也有可能是侥幸心理,姜女士竟然自认倒霉,在男子离开后真的没有报警!
而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在纵容犯罪,使其更加肆无忌惮。
此后姜女士一直小心谨慎,由于理发店附近人流量比较大,黄某一直没找到犯罪机会。
但世上只有千日做贼,没有千日防贼的道理,三个月后黄某终于找到了机会,又进到了店里实施犯罪。
黄某瞅准附近没人,强迫姜女士与其发生关系,而女子向其求饶,称自己正在生理期,求其放过自己。
黄某一开始并不相信,后来在亲眼确认过后,才悻悻然地离开了店里,终止了犯罪。
也许是黄某在当地颇有恶名,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姜女士在对方二次犯罪后仍然没有报警!
虽然没有报警,但姜女士显然也知道自己被紧紧盯上了,无奈之下选择了搬家逃避。
可姜女士的鸵鸟心态更使男子对她产生兴趣,其确认对方不敢报警。即便姜女士多次搬家仍继续纠缠。
在这样绝望的情形下,姜女士不出意外地被进行了第三次犯罪。
2017年7月,黄某再次来到店里逼迫姜女士。姜女士拼命反抗,但在被对方殴打后还是无奈屈从。
而在第三次犯罪后,黄某还提出了更为荒唐的要求。
其在犯罪结束后竟然无耻地向姜女士说自己身体消耗太大,姜女士得给他一笔20块的营养费,让他出去后好好补补。
姜女士刚开始当然拒绝了这一荒唐要求,但男子用她的项链要挟她,使她再次无奈遵从,给了他五十块钱,让他离开。
在这次犯罪之后,姜女士终于清醒地认识到了逃避根本没有用,选择了报警。黄某很快就被警方抓获。
最终,黄某被以强奸罪送上了审判席,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法眼浅见本案的案情颇为曲折,令人气愤不已。它告诉了我们一个道理:绝不可因害怕罪犯而得过且过,否则被认为是好欺负的主,下次犯罪还会找上门来。
至于本案涉及的罪名则较为清晰,主要是强奸罪和抢劫罪。
由于抢劫行为较简单,我们先评价抢劫罪。
在本案中,抢劫行为发生在强奸行为结束后,并且和性侵的主观目的没有关系,因此应当单独评价,不应作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不过黄某的行为虽然明确属于抢劫行为,但相信大部分人都能看出来,他并不太可能被定为抢劫罪。
其抢夺项链的行为是为了勒索“20元营养费”,而这个抢劫金额实在是太低了。
如果本案尚存一丝定“抢劫罪”的可能的话,就是看其是否属于“入户抢劫”,而“入户抢劫”一般十年起步。
在实践中,对“户”的定义较为严厉,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理发店这种经营场所一般不可能被定义为“户”。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了强奸罪是合法的,只是量刑可能偏轻。
以强奸罪而言,本案涉及了其多种情况,需要一一进行评价。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对于此罪,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要求属于特殊的情况。比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之所以最后判了四年的重要原因,就是其虽然先后三次性侵,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仍然在三到十年内进行量刑。
那么本案黄某到底应当判几年才适当呢?我们不妨按照法院判决采取列举的方法。
黄某应当酌定从重处罚的理由有两个:
1. 黄某对被害人多次性侵,致使其身心严重受损。
2. 黄某在性侵后又强索财物,比照一般强奸犯罪更为恶劣。
黄某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有两个:
1. 黄某第二次犯罪是因为对方生理期没成功,属于犯罪未遂。
2. 黄某在被抓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坦白从宽。
比较之后我们可以看到,黄某从重的理由显然应当比从轻的理由更为充分。
即便将其第二次犯罪完全摘去,其还有两次既遂的强奸犯罪!
并且本案评价的情节之外,黄某还对当事人多次骚扰,意图犯罪而没有找到机会。这显然也应该在裁判时给予一定考量。
总而言之,本案判决的事实部分并不存在问题,但量刑存在畸轻之嫌。
以本案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对其量刑至少应在六年至八年较为适当,四年确实太少了。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是否认为法院对黄某的量刑太轻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