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狱卒小说「关于清末的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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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小说对于差役、狱吏以及监狱状况做了深刻的揭露,这些法律的周边因素,有时候反而比那大堂之上的酷刑更加触目惊心,贪婪凶狠的差役和狱吏,几句威胁,几句栽赃,好端端的人家便在转瞬之间家破人亡。与前代小说相比,《活地狱》中的衙役差役似乎带有一种流氓恶棍的性质。
《水浒传》第九回中写道:“此间管营、差拨,十分害人,只是要诈人财物,若有人情钱财送与他时,便觑得你好;若是无钱,将你撇下在土牢里求生不生,求死不死……。”
以上这段,是千百年来涉讼人员与差役打交道时的“潜规则”,虽有宋江入狱、武松入狱等情节,也多少的暴露了监狱的管理人员和犯人之间的交易和勾结,然而,《水浒传》的这些描写,主要是为了凸显宋江等好汉的名号是多么的响亮及实用,描写的重点却不在于塑造差役的形象。
反过来看《活地狱》,在楔子中,作者就已经特别点出了衙门中的书办衙役:“他们有个口号,叫做‘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经了他们的手,没有一个放过的……俗语说道:‘阎王好见,小鬼难缠。’”
虽则难缠,然而小说中差役的形象也还差不了多少,直到书中出现这一段:捕快吴良,因褚忠偶然偷了一副眼镜,便用种种酷刑逼其做贼,有案件不能侦破之时,还用酷刑威逼无关的人去顶罪,并强迫和教唆手下对良善百姓进行诬告和扳诬,好从中获取利益,他说:“……同你说句老实话,捕快就是贼。”
这一段中,他们打着捉拿案犯的招牌,骚扰无辜百姓,做着强盗一样的行径,然而这一案中被扳诬的周子玉虽然花费不少,幸得保住了性命,第三十八回中的林际涵,第四十回中的鲁老大,皆是被差役捉来顶罪,受尽折磨后悲惨死去。
相较于以往的涉法小说,《活地狱》不仅对于官场,对于差役之苦有着更深刻的暴露,这种种行为,结合详尽的酷刑描写,于是,晚清涉法小说中,这个被称为“差役”的群体,所作所为不再是以往小说中讹诈钱财这么简单,更是阴狠毒辣、诬良为盗、将老实本分的百姓搅得家破人亡。
在《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一一一个晚清传教士的晚清福州见闻录》中也这样写道:“每个州县衙门都有一班捕快负责捉拿罪犯。他们遭到百姓的普遍痛恨,避之唯恐不及,……这些人心黑手辣,对被控有罪的人百般折磨,从落入他们手中的有钱人手上榨取出大笔的钱来。他们在疑犯家里乱打乱砸,逼迫家属给钱,或请他们喝酒、抽鸦片。他们这些敲诈勒索的行径是法律不允许的,但这种现状似乎无法改变。”
事实上,在《大清律例》中,以上材料中的这些行为不但不被允许,而且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如卷三十刑律中规定:“凡将良民诬指为窃,称系寄卖贼赃,将良民捉拿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搜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诬指良民为强盗者,亦发边远充军。其有前项拷诈等情,俱发极边烟瘴充军。”
同样的,关于狱吏也是如此,卷三十六中规定:“凡狱囚,因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扭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答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然而,回过头看看书中的描写,在女监之中,有这样的画面:“……从梁上放下一根又长又粗的麻绳下来,把这女子欲倒在地,将他手脚同捆猪的一般,一齐捆好;再把大麻绳一头穿在他的手脚之中,穿好之后,打了一个死结……将麻绳那一头用力的拉,霎时间,便把这女子高高吊起……赛王婆提起竹片,不容分说,竟把吊的那个女子无上无下,足足打了几百下子还不住手,打得那女子乱哭乱叫·····一头骂,一连又打了几十板子,打的那女子浑身一条一条的血痕,只是嚎啕痛哭,不作一言。”这样狠命的毒打,原因竟是因为该女子不肯服从官媒赛王婆的命令,满足牢房总管苟二爷的兽欲。
正如前文所说,法律实践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除非法制社会,在封建社会更是完全不可想象的,甚至也是行不通的。封建社会中,“人权”二字从来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如果说有一个人拥有人权,那就是皇帝,然而那其实也是皇权。
百姓皆作为草芥,更不用说与犯罪扯上关系的百姓。在现在的法制社会,尽管犯罪之人被剥夺了自由,然而作为有生命的个体,他们仍然享有尊严、生存权,在监狱之内,他们仍旧作为一个人被对待。
晚清社会对人的尊严的藐视,不仅表现在断案及判案过程中,在监狱中被关押的阶段,涉案人员到的苦楚并不比在大堂之上好多少:
“睡的不过睡在地下,也只好倚墙而坐,那有容你长躺四脚的睡;坐也只好坐在地下,有谁掇张凳子给你。虽说这时候才交二月,天气着实寒冷,然而那一种肮脏的气味,未曾进得栅栏,已使人撑不住了。”
“仔细一看,黑洞洞的,地下潮湿地紧,霉气熏人;……里面蹲着许多死犯,简直不成人样的了,头发都有寸把长,面孔上污秽不堪,身上披一片挂一月,喉咙里锁着胡桃大的链子,手上手铐,脚上脚镣,上半段还有挺棍系在那里,坐又坐不下,睡又睡不着。”
关于人的居住环境,从未出现过如此触目惊心的描写,即使是乞丐,也比这个好些。诚然,不同于晚清小说的其他篇章,《活地狱》的目的在于暴露。在这样的主旨下,当然不可将监狱描述成镶着金边的天堂,《活地狱》以它的名字完美的为它所描写的监狱状况做出了诠释。然而,这样的描写居然与晚清社会的事实相差无几!
“估计一个房间至多只有十平方英尺,墙上的一条窄窄的石缝起着窗户的作用,微弱的光线透过它照射进来,即便是在阳光灿烂的口子,牢房里还是十分幽暗。墙壁黑乎乎的,满是尘土……地面是土质的,长时间的使用使得原本平整的地面布满了坑洞,屋子里挤着十至十二个犯人,没有一件家具,由可怜的室友提供的几捆干草就是他们睡觉的床。”
《跻春台》中的情况也好不了多少,其中也描写到很多疑犯家属进监探望、狱吏勒索财物、家属典当家产衣物以满足及在狱中受其他犯人欺压等事,如《捉南风》中的吕光明,屈打成招之后被关在狱中,此时尸体的头仍旧没有下落,“众犯听得光明在放大利,是个有钱主儿,把他弄得不死不活的过了一夜。光明受刑不过,〔只〕得应一百串钱,又无亲人,在铺内写笔账,方才松活。次日官问无头,又答一千,抬进卡内。过了五六日才起,官又喊去寻头,回县又打五百。于是三日一拷,五日一打,打得光明两腿见骨,身瘦如柴,终日啼哭。”
从作者的写作动机来讲,中国的士子渴望做官,然一旦科举受挫,“则把失望不平之气化入文笔,写出相当离奇的小说等。民众憧憬、怨嗟对象的官吏生活首先成为谴责的最初目标,自是顺理成章之事。
此外,不可不谓作者的谴责其实也有把落第的不平转成无意识的嫉视之情况。极端的憧憬不能满足之际,多有变为极度憎恶者。李伯元正好有过几次科举受挫的情况,“若说其写作动机完全出诸不平和嫉妒,则不免有诬作者心事,但是自省判断之后,恐怕作者自身亦无能回答绝无此等情事。”
刑讯逼供的过程以及种种的酷刑,从今天社会来看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这样的情况存在于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法律史中,只不过单单在晚清,将它们赤裸裸的不加掩饰的展示了出来。
晚清时期涉法小说中所描绘的,从贪酷的官员到令人生不如死的酷刑,经历过差役的盘剥讹诈,甚至扳诬陷害,再到监狱里恶劣的生存环境以及魔鬼一样的狱卒,涉案人员们一入衙门,即入地狱。
这些酷刑以及它们的执行者一一酷吏,辩证来看既是风雨飘摇的清王朝维护自己统治的救命的稻草,又是它灭亡的主要推动力,民不聊生以致民心动荡,民心动荡以致残酷镇压。
酷刑与酷吏以及两者的共同交叉点一一衙门,连同整个腐朽的制度,带着不计其数的无辜百姓的伤与痛、血与泪,一步步走向了它的终点。
在晚清出现《活地狱》这样的涉法小说并不是偶然的,在封建制度行将就木的时候,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有权利贪腐享乐的抓紧最后的时间及时行乐,他们的变本加厉必然带给底层民众更深的苦难,有太多的文人,带着所谓的使命感,选择去暴露这一切,他们瞄向了“明镜高悬”的大堂之上阴暗肮脏的角落,也瞄向了大堂之后地狱一般的所在,与之相伴,法律的改良姗姗而来。
撰稿/王丽【读史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