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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按照清律,同姓、宗亲妻妾、地位不等、僧道等不能通婚,官员既不能“娶部民妇女为妻妾”,又不能娶乐人为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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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薛应军

责编|赵永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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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第二回,贾雨村及第新官上任,路过甄士隐老丈人封肃家,见甄家丫鬟“娇杏那丫头买线”,遂招封肃面禀,临走送了二两银子。“至次日,早有雨村遣人送了两封银子,四匹锦缎,答谢甄家娘子,又寄一封密书与封肃,转托问甄家娘子要那娇杏作二房。”

官员纳妾平常不过,贾雨村为何要“密书”给封肃?封肃又要“乘夜只用一乘小轿,便把娇杏送进去”?贾雨村为什么偷偷摸摸纳妾?这要从清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说起。

《礼记·昏礼》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在古代中国,礼,对婚姻成立有着详细、充分的规定,法律为此做了诸多限制性规定。违反这些法律规定,不但婚姻事实不被承认,还要受到法律严惩。比如,大清律就明确禁止良人与贱民之间互通婚姻、严禁僧道结婚。

良贱有别

封肃用一乘小轿,把娇杏送贾雨村作二房,“雨村欢喜,自不必说,乃封百金赠封肃,外谢甄家娘子许多物事”,丫鬟娇杏的确“侥幸”,“不承望自到雨村身边,只一年便生了一子,又半载,雨村嫡妻忽染疾下世,雨村便将他扶侧作正室夫人了。”

贾雨村“封百金赠封肃”、不到两年扶娇杏“作正室夫人”是否违反清律?古代中国,等级制度森严,等级观念根深蒂固,“门当户对”的等级婚姻发展到清代,早已被律法规范化、制度化,清律直接沿用明律,明令禁止良人与贱民之间互通婚姻。

什么是良人、贱民?郭松义在《伦理与生活:清代婚姻关系》一书中说,良人,是指在户籍编制中属于军、民、商、灶四类的百姓;贱民,以奴婢和娼优为主,也包括在衙门执贱役的皂隶、马快、步快、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拆、巡捕营番役,跟随官员的长随等。

丫鬟娇杏,从甄家小富即安到落难寄居封肃家仍跟随甄夫人可知,其属“资深奴婢”。按照清律“良贱为婚姻”条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但良贱不婚的法律规定都是针对贱籍男子娶良家子女而言,并不禁止良家男子娶贱籍女子。因此,民间常有娼妓嫁良人男子为妻的“从良说”。

贾雨村进士及第,“今已升了本府知府”,纳丫鬟娇杏为妾并不在清律良贱不婚规范之内。贾雨村是否违反其他规定?先看看清律“妻妾失序”条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贾雨村虽“封百金赠封肃”、将娇杏扶作“正室夫人”,但娇杏初入雨村府邸,是以妾身份入内。《礼记》曰:“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娶妻要三媒六聘,举行一定仪式,纳妾则不需要。雨村娶娇杏,虽有聘礼但无迎亲仪式,扶正为妻,也在其正室夫人染疾离世之后。

可见,贾雨村娶娇杏并将其扶为正妻,无违法之嫌,但雨村可能违反清律“娶部民妇女为妻妾”条的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内外上司)官娶(见问)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若官员恃势强娶,或为子孙、弟姪及家人求娶,加二等治罪。

虽然曹雪芹没有明确交代娇杏是否属于贾雨村管辖范围内的“妇女”,但雨村一上任,就将偶遇的娇杏纳为妾,显然有违“娶部民妇女为妻妾”之嫌。何况,雨村上任当天看见娇杏买线、夜里就安排公差传唤封肃,众人也都说其是新太爷到任。娇杏当属雨村辖内妇女。

此外,清律严禁官员及其子孙娶乐人为妻妾。清律“娶乐人为妻妾”条规定:“凡(文武)官(并)吏,娶乐人(妓者)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归宗,不还乐工,财礼入官);若官员子孙(乃应袭荫者)娶者,罪亦如之;注册,候荫袭之日(照荫袭本职上)降一等叙用。”

僧道不婚

除地位不等不婚外,僧道婚嫁更是大忌。第七回出场第十六回离世的秦钟,看起来似乎并不是什么很重要的角色,但他在自己有限的生命里和尼姑智能的爱情,让人扼腕叹息。

第十五回,王凤姐弄权铁槛寺,馒头庵尼姑净虚当掮客,插手长安县守备儿子与财主女儿张金哥已下聘礼的婚事。同为尼姑的智能,躲在寺庙茶水房,和情投意合的秦钟,“一口吹了灯……就云雨起来”,两人“正在得趣,只见一人进来,将他二人按住,也不则声”。

被宝玉抓住现行的智能、秦钟,“羞的智能趁黑地跑了”。但智能的厄运就此再也跑不开了。第十六回,贾元春才选凤藻宫,加封“贤德妃”,张金哥“闻得父母退了前夫,他便一条麻绳悄悄的自缢了。那守备之子闻得金哥自缢,他也是个极多情的,遂也投河而死”。

张金哥、长安县守备儿子破碎的婚事,悄然为智能、秦钟的自由恋爱埋下了幻灭火种。第十六回,贾府忙着进宫叩谢皇恩时,“智能私逃进城,找至秦钟家下看视秦钟,不意被秦业知觉,将智能逐出,将秦钟打了一顿,自己气的老病发作,三五日光景呜呼死了。”

与尼姑自由恋爱、气死父亲秦业的秦钟,“本自怯弱,又带病未愈,受了笞杖,今见老父气死,此时悔痛无及,更又添了许多症候。”不久,就“不中用了”。临终前,他“记念着家中无人掌管家务,又记挂着父亲还有留积下的三四千两银子,又记挂着智能尚无下落。”

按照清律,男女双方未婚发生性行为,即使以后完全按照“六礼”成婚,其婚姻事实也不会被法律承认:“先奸后娶,或私自苟合……虽有媒妁之言,均以凡人科断(《大清律·婚姻》)。”

清律对“先奸后娶”行为处罚格外严厉。清律“犯奸”条明确规定,“凡和奸者,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

什么是和奸、刁奸?清人黄六鸿在《福惠全书·刑名·奸情总论》中曰:“有目挑心与而共笃鸳盟,如此者谓之和奸;有计赚脣勾而毁贞丧节,如此者谓之刁奸。”即,和奸、刁奸与强奸相对,前者指通奸,男女双方无夫妻关系而自愿发生性行为;后者指诱奸。

由此可知,当时,智能和秦钟的恋情很难得到法律认可。在古代,僧人、尼姑、道士、女冠等宗教职业人员被称为“出家人”,按照教义戒律不许婚配。清代不仅严禁僧道结婚,还会对当事住持予以严惩。

清代社会良贱等级分明,婚姻必须门当户对。按照《大清律例》规定的婚姻禁止条件主要有三方面:身份禁止(包括同姓不婚、宗亲妻妾不婚、地位不等不婚、僧道不婚、异类不婚以及禁止娶犯罪逃亡妇女);行为禁止(包括有妻不婚、禁止悔婚和妄冒为婚、禁止强迫抢夺为婚和奸婚以及禁止典雇婚);时间禁止(包括居丧不婚和祖父母、父母囚禁不婚)。

陈晓龙在《表达与实践:清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一文中认为,由于清代的婚姻法律以礼入法、礼法结合为基础,导致其过于注重礼仪、伦理、忽视客观实际,使其与社会现实出现了明显脱节。如清律“尊卑为婚”条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但郭松义就151种清人年谱中载有婚姻关系的957对次夫妻(包括继配,媵妾不在其内)抽样统计发现,表亲婚约占全部婚姻的10.66%。因此,乾隆五年(1740年)以例废律,废除表亲不得为婚禁令,定例“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这大概也是宝黛钗爱情得以成型的重要法律依据。以宁荣二府的社会地位、薛贾史王四大家族各联络有亲来看,如果《红楼梦》撰写的法律依据在1740年以前,金元以来相沿数百年的表亲不得为婚的禁令,则不可能使宝钗、宝玉结婚,两人是姨表亲,宝黛是姑舅亲。

表亲婚婚俗由来已久,清代十分普遍。表亲婚不仅在清代下层百姓中广泛流行,在中上层士绅地主阶层中也很盛行。民间有“姑舅亲,辈辈亲,砸了骨头连着筋”“姨家女,隔河叫;姑家女,回头娶”的说法;上层社会,也有类似情况,如纪昀的母亲张氏是其祖母的侄女。原标题:《红楼梦》反映的清代婚姻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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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