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哲宏案结局「李久旭判了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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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上午,被称为翻版“浙江叔侄案”的吉林金哲宏杀人案再审庭前会议在吉林高院召开。金哲宏的代理律师袭祥栋、李金星和再审检察员出席会议。
袭祥栋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此次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法院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
袭祥栋称,控辩双方在再审程序问题上无争议,开庭时会就金哲宏是否故意杀人的焦点问题展开调查。
15日的庭前合议并未确定再审开庭时间,袭祥栋表示:“估计很快,最快可能下周开庭。”
2014年,澎湃新闻曾独家报道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该案在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凶器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诸多疑点。报道刊发当日,吉林高院即回应开展复查。4年后的2018年3月26日,吉林高院决定再审该案。该院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鉴于“具体情节”被判死缓
金哲宏今年50岁,其中23年是在铁窗中度过,他被认定为发生在1995年的一起命案的杀人凶手。从案发到2000年的5年中,该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
2014年4月29日,澎湃新闻独家报道吉林金哲宏疑案称,该案无直接物证和目击证人,定罪依据几乎仅是金哲宏的口供,他曾多次控诉被刑讯逼供。报道刊发当日,吉林高院官方微博随即回应称,将立即调取该案全部卷宗,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及时依法处理。
4年后的2018年3月26日,吉林高院决定再审该案。该院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多份判决书载明了金哲宏此前被认定杀人的过程:1995年9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李艺乘火车从双河镇去永吉县城,途中遇到摩的司机金哲宏。李艺出价5元,让金哲宏将其送到了双河镇的邵家村去见朋友,而朋友不在家,金又将其带回双河镇,还将其带至母亲家中为她做饭。
判决书载明,金哲宏见李艺“作风轻浮,顿生淫念”,在将李艺送往旅店的途中,将李领至狭空处说:“给你30块钱,咱俩玩一下?”李要价100元,金见其不答应,便将李摁倒在地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李艺称要上派出所告金哲宏,金唯恐事情败露,便将李摁倒,用左腿膝盖压住李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过了五六分钟,看见李没气了才放手。其后,金哲宏把李艺放到自己的摩托车后座上,将李艺抛到了铁道附近的一处泥沟里,并用泥土等掩埋。
第一次开庭,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杀人。金哲宏说:因为价钱没谈拢,李某并没有乘他的车,更不存在他杀人。吉林市中院则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金哲宏上诉。
1997年,吉林省高院撤销金哲宏案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重审后,吉林市中院依然认定金哲宏有罪,判处死缓。此后,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经过第二次重审后,吉林市中院仍判金哲宏死缓。
此后,吉林省高院没有再将案子发回,于2000年8月维持了死缓的判决:“本案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
但判决未就何种“具体情节”做出阐述。
四大谜团至今无解
2014年,澎湃新闻曾独家报道金哲宏故意杀人案,指出该案在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凶器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是作案动机存疑。
在案卷材料中,法医鉴定并未检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此前的申诉代理人常玮平、张磊认为:“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宏与李艺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其次,是作案时间存疑。
警方及法院始终认定的作案日期是1995年9月10日(旧历八月十六)。对金哲宏来讲,这天很特殊,因为父亲祭日是旧历八月十七,按朝鲜族风俗,金家历年来都要提前一天在八月十六晚摆贡。
对此,金哲宏的亲友及邻居的证言,均证明当天金哲宏带着老婆孩子去了母亲家,不存在他带陌生女孩回家吃饭的事,无作案时间。
被害人李艺死亡的具体时间也存疑。尸检报告中也未载明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时间,其死亡时间仅仅来源于金哲宏的供述。而在几份判决书中,连金哲宏见到李艺的时间也屡次更改。
起诉书称,金哲宏与李艺相遇的时间是17时许。第二次一审判决时,这一时间又变成了18时许,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又改回了17时许。
金哲宏的一审辩护律师曾去当地火车站档案室,找到了司机报单和行车日志,当天李艺到达长岗站的时间是17点26分,从长岗站行至岔路口约需35分钟。据此推测,李艺失踪时间应为9月10日18时之后。
再有,犯罪的地点扑朔迷离。
1996年10月,永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金哲宏第一次接受讯问时称作案地点在双河镇十字街一个小棚子后,但经查,小棚子在不久后已经拆除。当时晚上有看棚子的,而在19时左右,该地人来人往,“不宜作为作案现场”。
起诉书中称,金哲宏与李艺发生关系且掐晕她的地点在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靠近埋尸地点)。
但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并未提及犯罪地点。第二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则认定了起诉书中的犯罪地点。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地点又变成了双河镇邮局对面的修鞋铺旁边“狭空处”。
第四,关于作案凶器,亦有疑点。
该案前两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均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但在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中,木棒却消失了,变成了其“用左腿膝盖压住李艺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该案两度因“事实不清”被吉林高院发回重审。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宏案退回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上述疑问至今无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