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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妇联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推荐的《抽丝剥茧,南京孤寡老太西安获遗产》法律援助案例,荣获省司法厅2018年度全省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表彰。

案件名称:抽丝剥茧,南京孤寡老太西安获遗产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陕西妇联妇女儿童维权中心

承 办 人: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 杨淑凤、武方浩律师

案件回顾

顾某银与王某飞于1973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74年10月6日育有一子王某东。1980年王某飞所在的西安市某水厂,将厂家属院一房屋分配给顾某银与王某飞居住。1992年前后该厂以标准价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职工,顾某银与王某飞出资购下了该套房屋。

顾某银原籍江苏江阴人,家中兄弟姐妹较多,再加上家里的成分不好,生活较为艰辛。带着对美好生活的憧憬,经人介绍远嫁到了西安。因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婚后顾某银先在王某飞单位的安排下看大门,之后就自己卖水果补贴家用。在那个物资贫乏的年代,尽管她起早贪黑拼命赚钱,生活却没有大的改观。王某飞本身文化程度也不高,且性格暴躁,动不动就对她拳脚相加,完全击碎了她只想要一个“幸福祥和”之家的梦。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能健康地成长,她默默忍受着丈夫及生活带给她的创伤,直到1994年初。

1994年1月6日,考虑到儿子已经成年,顾某银与王某飞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然后顾某银带着伤痛离开西安,回到江苏南京以卖水果勉强度日,并用卖水果所得补贴儿子的生活。

2015年1月13日王某飞去世。2017年2月14日,顾某银与王某飞唯一的儿子王某东也因病去世。料理完儿子的后事,还没有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来的顾某银又遇到了新的困难:王某飞的同母异父弟弟马某生一直强占着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并要求顾某银搬离房屋。顾某银也想通过继承方式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西安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却告知她,马某生对该房屋也有继承权,如果她想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必须有马某生的同意。

顾某银想不通,房子是单位分给她们一家三口的,现在前夫和儿子都去世了,为什么自己不能一人继承呢?无奈,顾某银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依法分割王某飞的遗产。

2017年9月1日接到陕西省妇联联合会维权中心的指派之后,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杨淑凤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才知道:王某飞系年幼时因母亲范母改嫁随其从河南老家来到西安的。1992年范某因病去世,之后王某飞继父就一直和其小儿子马某生一起生活,直到2015年7月13日去世。另外,范某与其前夫还有一个儿子当时没有带到西安。王某飞在与顾某银离婚后不久与吕某再婚,但在2010年王某飞也与再婚妻子吕某离婚。

复杂的家庭关系,以及白发人送黑发人现象的存在,导致本案存在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错综复杂的继承关系。

2015年1月13日王某飞因病去世时,没有配偶,他的母亲范某已经去世,只有继父马某和其子王某东健在。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王某飞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仅为马某和王某东。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王某飞去世后,马某和王某东并没有对王某飞的遗产进行分割。但是很不幸,王某飞的继父马某也于2015年7月13日去世,此时他继承王某飞遗产的权利就有一半转移给他唯一的儿子马某生。同时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此时王某东可以代王某飞的位成为马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马某一半的遗产。

更为不幸的是,2017年2月14日,年仅43岁的王某东也离开人世。虽然王某东生前也曾结婚,但他却早在2011年7月4日已经离婚,并且没有子女。此时他唯一的继承人就是他的母亲顾某银,王某东对王某飞及马某的继承权就转给了顾某银。

因此王某飞的遗产经过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再转继承等一系列的继承法律关系的转换,最终由顾某银和马某生依法继承。

确定了本案的继承人之后,考虑到顾某银已经离开西安二十多年,对王某飞及王某东的财产情况不清楚,为了彻底解决她与马某生的继承纠纷,杨淑凤律师及其同事武方浩律师历经半年多的时间,先后走访并调查了马某生前的单位及多家银行及证券公司营业部。最后查到,除了上述房产外,王某飞名下还有四支股票(价值约12万元)和7万多元的银行存款。

在顾某银起诉后,另有两人,就是范某与其前夫的孩子王某海及王某飞第二任妻子吕某与其前夫的孩子李某平,也申请作为本案的被告,参与王某飞的遗产分配。针对此两人的诉讼请求,杨律师又分别到胡家庙、等驾坡、十里铺、兴庆路等四家派出所调取了有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各自的亲属关系。最终排除了此二人在本案的继承权。

王某海与李某平分别是马某和王某飞的继子女,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子女享受继父母遗产继承权的前提是其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从马某的家庭成员及亲属关系来看,王某海并没有随其母亲来西安与马某一起生活,更没有与马某形成抚养关系,故其不能继承马某的遗产。而王某飞与吕某早在2010年5月13日已经离婚了,也就说李某平与王某飞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早在2010年5月13日解除。同时李某平也一直没有和她继父王某飞一起生活过,双方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故李某平不能继承王某飞的遗产。

经过两轮激励的法庭庭审及辩论,最后法院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判决顾某银继承王某飞所有财产的四分之三,马某生继承王某飞所有财产的四分之一。

杨律师向法院提交的顾某银诉马某生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的分析图。

案件点评

对于遗产继承案件,首先要看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以及遗嘱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同时法律所认可的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不管是哪种形式的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自己的个人财产,否则遗嘱就有可能无效或部分无效。其次要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只能适用法定继承。因此要考虑继承人的顺位,还要特别考虑是否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特殊的继承形式。对被继承人的子女要做全面考虑,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只有形成抚养关系才拥有继承权)。最后,就是要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存在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时,需要把个人财产先从共有财产中剥离出来再进行分配。

回归到本案中,被继承人马某和王某飞均未留有遗嘱,只能适用法定继承,虽然继承人的身份复杂,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慢慢梳理,还是能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本案以顾某银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全部支持而胜诉,最主要原因就是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查明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及本案当事人的继承关系,使法官对案件主要事实有了明确的认识,公正裁判。

司法厅表彰评语:获奖的优秀典型案例都是从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的大量法律援助案件中评选出的,经过各市初评推荐,省厅组织专家评审。案件具有办理专业水平较高,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具有很强的业务指导性和推广价值,凝结了我省各级法律援助人员的辛勤劳动和汗水。省司法厅将通过多种形式对2018 年度全省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予以宣传,对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予以表彰。